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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出台加强湖区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通告

2016-07-14 14:30:00  中国水产养殖网  出处:江夏区水产局       

    六月底以来,江夏区连续遭受大暴雨袭击,已致湖泊水位猛涨漫堤,许多养殖水域连成一片。为了维护湖区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国家、集体、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江夏区人民政府出台加强湖区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通告。文件要求:

     一、养殖水域因水灾等不可抗力发生溢堤或者溃口的,在扩大的水域内不准设障拦鱼、诱鱼或者捕鱼。退水后,养殖水域内的水产品按原界划分,各自受益。
 
    二、不得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使用迷魂阵、密封阵(地笼)、拦河大网等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沿湖各街道办事处农业(渔业)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协调,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湖区渔业生产秩序管理工作。渔业(渔政)、公安等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所辖行政区域水域内发生的渔业及其治安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五、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加强湖区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意义,为加强湖区渔业生产秩序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对侮辱、围攻、殴打渔政工作人员,拒绝、阻碍渔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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